對于具有形狀、結構的發明創造,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也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如果申請人選擇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我們將這種申請專利的方式稱之為 “一案雙申”或“一案兩報”。
“一案雙申”是一種保護發明的雙重策略。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由于實用新型相對于發明授權更快,可以盡早地維權,所以不少發明人都會“一案雙申”。從上面的專利法條例來看,是支持等發明經審查滿足授權條件后,再放棄實用新型以獲得發明專利權,或通過修改發明的方式獲得授權而無需放棄實用新型。
優點
1)實用新型相對于發明審查標準較低,有利于通過實用新型在前期獲得較大的保護范圍;
2)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沒有實質審查,審查周期較短,可以盡早授權保護發明創造成果,便于維權;
3)專利保護策略更靈活,對于具備新穎性但創造性評價不高的技術方案,一案雙申至少可以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期限10年),如發明經審查具備授權條件,可以放棄實用新型專利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保護期限20年),無疑是一種兩全之策,對技術方案的保護期限也由10年延長至20年。
4)可獲得多個專利權,從多個角度保護技術方案。“一案雙申”的發明在審查過程中,可將權利要求修改為與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不同,則可以不放棄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從而可實現從多個角度的保護。
缺點
1)實用新型授權后,發明專利申請會被延遲審查,延遲期限通常為4年。
在實際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在初始是想通過“一案雙申”的方式快速獲得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同時還希望之后有機會獲得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但是,目前因“一案雙申”中發明專利的審查期限延長,導致急于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申請人不能如期地得到發明專利權。
2)發明專利不能做優先審查,發明和實用新型均不能做預審(失去加快審查的機會)。
當前專利的快速審查通道包括優先審查和快速預審,而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所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是不能通過優先審查和快速預審進行加快審查,因此,若申請人選擇了“一案雙申”,同時發明專利也就喪失了加快審查的機會。
3)申請成本增加。
申請人需要支付發明和實用新型2件專利的費用,會增加一點費用成本。
1.權利要求的相同范圍保護: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中必須存在至少一項相同的權利要求。盡管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可以不完全相同,但必須在某一范圍內一致。
2.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有效性: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前提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必須保持有效,因此實用新型專利權必須維持到發明專利授權之日。
3.放棄聲明的生效時機:盡管申請人可以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但該聲明不會立即生效,而是在發明專利獲得授權時才會生效。
申請人在為產品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保護時,應權衡“一案雙申”的利弊,結合發明創造的水平、產品的生命周期及企業的專利布局策略,選擇適合的申請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