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企業減負、調動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積極性,自2018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明確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虧損最長結轉彌補年限從5年延長至10年。很多企業對這項政策不了解,覺得不重要,遠不如直接的資金補貼來得實在,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這項被眾多科技型企業“低估”的稅惠紅利政策。
什么是企業所得稅的虧損結轉?
"虧損結轉"是指企業在某一年度發生虧損后,可以將這部分虧損額度延后到未來的盈利年度中進行抵扣,從而減少未來應納稅所得額,減輕稅負壓力。
簡單來說,就是用前期的虧損來抵減后期的利潤,降低稅務負擔。
政策依據
財稅〔2018〕7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有什么好處?怎么計算?
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問:將結轉虧損的期限延長到10年,對科技企業有什么好處?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從發生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10年,即使獲得了利潤也不需全額征稅,僅需就扣減虧損后的所得額部分納稅,即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結轉彌補。這樣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可持續經營。
舉個例子
企業A,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3年虧損30萬元,2014年虧損10萬元,2015年虧損20萬元,2016年所得0萬元,2017年所得5萬元,2018年所得10萬元。
《通知》生效前,企業虧損轉結年限為5年,則2013年的30萬元虧損,只能彌補15萬元(用2017年的5萬元、2018年的10萬元彌補),剩余的15萬元將無法得到彌補。
《通知》實施后,如果A企業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則2013年未彌補的15萬元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1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2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通知》第一條所稱“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即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
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以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舉個例子
甲企業2013年發生虧損,直至2018年仍有10萬元未得到彌補,2018年該企業具備資格且盈利。那么,按照《通知》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的虧損可以用2018年的所得彌補。若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則2013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仍為10年,即可以依次用2019年至2023年所得彌補。
符合《通知》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
特別提醒
① 5年彌補期是以虧損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連續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② 連續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③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原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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